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出借资质挂靠者主张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日期:2017-05-03 16:45:11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回放】

    邵某于2007年入职甲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甲公司为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邵某认为自2008年7月起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甲公司辩称,邵某自2008年7月起未为甲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只是借用邵某的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用于招投标,此后基于老乡关系,在邵某的请求下为其缴纳了社保。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邵某主张的甲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段内,邵某因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先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邵某在另案中已确认2011年8月30日前自甲公司离职,并表示双方仅为社保关系,不能根据社保关系推断存在劳动关系。第二,邵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此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的主张,且经法院查明邵某在此期间分别与三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第三,甲公司只是使用了邵某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并为其代缴社保。故法院认为邵某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实际生活中,建筑行业为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而有偿借用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但该挂靠行为有违《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且出借挂靠行为可能会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资质挂靠与劳动关系不同,后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由劳动者单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本案中,甲公司虽为邵某缴纳了社保,但是邵某只是将其资质证书挂靠在甲公司,以便甲公司进行招投标使用,该时间段内邵某并未在甲公司上过班,也未实际提供过任何劳动;同时邵某也未受甲公司管理、监督与指挥。故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仅凭缴纳社保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