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李某诉合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病假权利案

发表日期:2016-09-20 09:36:1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1年3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合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合肥××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铆焊岗位工作,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才开始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其后又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每月基本工资是1010元,完成基本任务量后计件提成,2008年之前的工资发现金,之后的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

    2008年1月被申请人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由于单位缺乏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导致申请人接触过多的粉尘,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被确诊患急性麻疹,为了配合医院治疗,申请人于2013年4月、5月、6月向单位请病假,单位却拖欠申请人2013年4月的工资未发放,201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突然要辞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并且未为申请人办理2008年1月之前的社会保险,且在申请人患病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非法辞退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2013年4月份其在病假期,应该发放工资;(2)2013年7月份其在病假期,被申请人不应该以其违法规章制度和矿工变相辞退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过年休假,也未曾支付年休假工资;(4)其从2001年就入职了,但被申请人没有签合同、工资发现金等方式规避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未其缴纳社会保险。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发工资、违法解雇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30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4月份工资242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58200元(2425元/月×12×2);(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年休假工资6690元(2425元/月/21.75×10×2×200%); (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1年3月至2008年1月的五项社会保险;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劳动合同书一份(前一份在公司),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4)银行对账单,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5)建行存折明细及工资条,以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6)请假条及医院诊断书,以证明申请人请病假及需要休息的事实;(7)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以证明被申请人非法辞退申请人的事实。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943.63元【1010元/月-66.37元(已发放)】;(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4598.8元【2049.9元/月(平均)×6年×2】(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769.9元(2049.9元/月÷21.75天×5天×4年×2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2001年3月至2007年12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劳动者生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发病假工资;(2)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年休假否则单位应承担三倍工资;(3)单位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2、劳动者病假权的特别提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享有一定时间的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工龄的长短,医疗期为3-24个月,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工作,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维权技巧提示:(1)本案劳动者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导致其丧失了大部分的权利,因此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初、工作中要留心收集证据;(2)向单位请病假,无需单位批准,但要告知单位并将建议休息证明交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