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毛某诉合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五级案

发表日期:2016-09-18 17:05:0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2年6月初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实际月均工资3000元。入职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8月21日申请人在上班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39天,此后遵医嘱休息。经申请人申请,2013年2月4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1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5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没有为其办理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的社会保险;(2)入职后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没有支付其相关工伤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不支付工伤待遇等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5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3000元/月×12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1010元(450+560),信息认证费2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063.6元(4227÷21.75×80%×39),检查费102.3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18×3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448元(24×4227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080元(40×4227元/月);(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辅助器械费用24000元(1200元/年×20);(7)(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这一期间的五项社会保险;(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6763.2元;(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959元。

【证据材料】

    为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7份证据:(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害系工伤;(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5级;(3)出院小结,证明申请人住院天数为39天;(4)鉴定费发票,证明申请人支付的鉴定费数额;(5)信息认证费发票,证明申请人支付的信息认证费数额;(6)检查费发票,证明申请人支付的检查费数额;(7)确认项目通知书,证明申请人确实需要配置辅助器具。
【案件结果】

    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解除,2013年10月23日为仲裁开庭日期;(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6267.8元——申请人的月均工资为2711.30元,因为自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8月共支付申请人6959元,月均工资为6959元÷77天×30天=2711.30元申请人的;,(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差额10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803.4元(伤残补助金以月工资为计算标准但若低于统筹区域的60%,则以统筹区域的60%为计算基数:18个月×2711.3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424元(24个月×49712元/年÷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706.67元(40个月×49712元/年÷12个月)、住院护理费差额部分3185.76元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用1010元,合计人民币318232.13元;(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办理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3)申请人主张的认证费无法律依据。

【本案启示】

     1、劳动者权利提示:(1)辅助器械费用,除有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外,还需实际产生相关费用才可以得到支持;(2)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保险费用;(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4)信息认证费用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做支撑;(5)因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应保留劳动关系,但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维权技巧提示:在发生工伤情况下,保留好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例和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发票,不要随便听信单位的将发票等证件交给他们,否则劳动者将无法主张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