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3日,申请人孙某进入被申请人合肥某制衣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普工工作。入职初,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工资50元一天,月工资15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3年7月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后送往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导致右手食指末端缺损。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2013年7月12日出院回家休养,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28日,申请人自己申报了工伤认定,2013年10月27日经肥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14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申请人劳动能力障碍十级。自2013年7月2日申请人发生工伤至今,除了住院的医药费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经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过相关的工伤待遇,申请人伤情稳定之后回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口头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入职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发生工伤后,没有为其主动申报工伤;(3)康复后,没有为其做伤残等级鉴定;(4)住院期间,没有找人护理和给伙食补贴;(5)没有为其发放因工受伤后的工资;(6)鉴定等级下来后,没有享受工伤待遇。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7条、62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元(1500元/月×0.5个月);(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3年6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38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554.8元(4227元/月×80%÷21.75×10天);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1500×3个月);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00元(30元/天×10天);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80元;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53.4元(4227元/月×60%×7个月);
(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908元(4227元/月×4个月);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135元(4227元/月×5个月)。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害系工伤且在被申请人受的工伤;(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5)出院小结,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情况、住院天数;(6)医药费发票,以证明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7)鉴定费发票,以证明申请人支付的鉴定费数额。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3.75元((50元×21.75天)元/月×0.5个月);(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523.8元(4142.7×80%÷21.75天/月×10天);(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175元((50元×21.75天)×2月);(5)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6)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280元;(7)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99.3元(4142.7元/月×60%×7个月);(8)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70.8元(4142.7元/月×4个月);(9)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13.5元(4142.7元/月×5个月);(10)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原工资待遇不变;(2)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遵守,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4)劳动者发生工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级别和法律规定支付所有的工伤待遇;(5)在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程序解雇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维权技巧提示:(1)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不愿主动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应积极主动的在一年内搜集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行申报工伤;(2)用人单位口头、电话通知劳动者不要上班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