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王某某诉某液化气公司单方变动劳动者岗位案

发表日期:2016-07-18 09:38:4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2月进入某液化气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入职以来,某液化气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王某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每月基本无休息,单位从未安排过休年休假,也没有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每月工资约为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3年7月25日,某液化气公司通知王某,单位因拆迁,肥西工作站将停止经营,王某需要到上派镇从事随车装运工作,因离家较远且工资待遇不理想,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某液化气公司则说若不服从安排,即日起就不需要来单位继续上班了,王某无奈离开。

王某认为,某液化气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某液化气公司没有依法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没有为王某办理2002年2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3)某液化气公司没有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4)某液化气公司在王某的工作年限中从未使王某享有过年休假,也没有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5)王某每月无休,但是某液化气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达到法定要求。

【请求事项】

王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500元(3000×11.5);(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3000×1);(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2年2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8640元(3000÷21.75×5×5×200%+3000÷21.75×10×(207/365) ×200%)(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526379元【3000 ÷ 21.75 ÷ 8 × 3 × (365 – 52 × 2 - 11) × 10 × 1.5 +3000÷ 21.75 × 52 × 2 × 10 × 2 + 3000÷21.75×11×10×3】。

【证据材料】

王某提交了两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考勤表,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加班事实;(2)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意见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1050元(2700元/月*11.5月),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应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年内主张,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因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保,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2年2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同时退还被申请人社保费8000元(补办社会保险费用按各自比例承担),申请人每月社保补贴400元;(3)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8441.4元(2700÷21.75×34天×200%);(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 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加班费的主张缺少相应的证据)。(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显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而案例中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一直从事装气工作,那么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就需要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被申请人通过变岗逼迫申请人离开,需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并且,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构成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前提。(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否则用人单位要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劳动者虽然是2002年入职,但是该条例于2008年开始实行,实际上,本案裁决仍以已满1年不满10十年,休假5天来计算的。

    2、 维权技巧提示:(1)现实中的如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时间等具体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生效,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这对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有时效规定,应在能够主张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否则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关于双倍工资的主张已过时效。(3)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甚至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均不能与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混为一谈,前两者是劳动者年休假权利之外的法定权利,后一者是用人单位自发提供的福利待遇,都不能证明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