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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吗?法院5个方面论证原因!

发表日期:2025-06-17 09:02:4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公司与某学院及张三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2024年1月2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被传送带夹伤左手,经送医诊断为左手中指毁损伤并行手术。

为申请工伤认定,张三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双方举证及庭审调查,一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张三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张三于2024年1月2日受伤时虽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毕业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未禁止成年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张三自2023年6月10日起在公司处从事高平台主操手工作,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系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适格。

二、关于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实习关系,并提交《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学校证明、实习报告等证据,但该主张存在以下矛盾:

1.协议效力存疑:公司主张张三实习期为一年,分为两阶段(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但张三仅认可第一阶段协议签名真实性,第二阶段协议签名真实性存疑,且无证据证明张三所在学校与公司就第二阶段实习达成合意。2024年1月2日处于两阶段协议的衔接期,双方未续签任何协议,公司亦未提交张三继续以实习生身份工作的直接证据。

2.实际履行超出实习范畴:根据张三提交的工资流水(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按月领取固定报酬,金额与正式员工相近)、微信工作群记录(公司对张三进行日常考勤、任务分配)、监控视频(张三从事高平台主操手核心业务)等证据,张三的工作内容、时长(每日10-12小时)、管理方式(无休假、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均与公司主张的“辅助性实习岗位”不符,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三、关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

1.人格从属性:张三工作期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无休假、每日打卡)、服从工作安排(微信群中接受指令)、穿着公司统一工装,其劳动过程完全受公司支配,与实习生享有的弹性管理明显不同。

2.经济从属性:张三按月领取固定报酬(2023年9月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金额与公司主张的实习津贴标准不符),且报酬数额与工作量挂钩(计件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的特征。

3.组织从属性:张三从事的高平台主操手工作系公司物流业务的核心环节,其劳动已被纳入公司生产经营体系,与公司业务存在直接关联性。

四、公司主张的实习关系不能成立。

1.实习协议与事实矛盾:公司提交的《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约定实习报酬为3000-4500元,但实际支付金额与协议不符,且未按实习管理规范为张三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制定实习计划。张三的“实习报告”无签字及时间标注,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其内容与张三实际从事的高强度、全职化工作相悖。

2.学校证明的局限性:学院虽出具证明称张三系“岗位实习”,但该证明未附具体实习安排、考核记录等佐证,且不能排除学校与公司基于减轻责任目的而作出单方陈述的可能性。

五、关于2024年1月2日法律关系的认定。

2023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实习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张三继续在公司处从事原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支付2024年1月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张三在2024年1月2日受伤时,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实习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4年1月2日张三仍处于学校安排的实习期内,亦未能举证证明张三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性质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相反,张三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张三在2024年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5)新01民终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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