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离职需要得到公司批准吗?特殊情况下还真需要!

发表日期:2025-06-13 14:28:0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职务为北方本溪事业部高级主管。

2024年2月19日,张三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于同月22日收到辞职信,并与张三进行面谈形成记录,其中显示张三因工作压力、家庭需要等因素,主动提出离职。

2024年3月25日至31日期间,某集团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张三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关于张三同志离职前审计报告》。

2024年5月31日,中共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其中载明:“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对公司北方本溪事业部高级主管张三立案审查。未经我委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国(境)、辞去公职,不得批准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张三请求:公司为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立返还张三证件,并解除对张三的限制出境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应否向张三出具相关离职证明并返还张三相关证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以及解除相关限制性措施。张三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在职期间被公司任命为北方本溪事业部高级主管,虽张三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享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权利,然根据公司工商登记等材料材料可知,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鉴于此种情况,结合张三的岗位情况,其身份亦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即张三离职需通过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的离职审批。

现公司已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张三实施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未结束前,公司对张三的离职申请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张三诉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离任审计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以及特殊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和总体评价,常见于特定行业、国企及上市公司,离任审计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且张三的岗位性质区别于其他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在张三向公司申请离职后,某集团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张三进行审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其企业管理权行使的重要表现,经审计后某集团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发现张三存在部分违纪问题,且在一审时公司也提交了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后中共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5月31日对张三进行立案审查,现因审查尚未结束,公司对于张三的离职申请暂不予处理,原审法院驳回张三关于要求出具相关离职证明并返还相关证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以及解除相关限制性措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案号:(2025)辽03民终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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