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4年3月27日,公司向张三发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三于2024年4月1日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2024年4月8日,公司工作人员向张三发送《关于到公司协商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函》,告知张三最迟于2024年4月12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进行协商并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198277.12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虽于2024年3月5日与张三沟通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一致意见,且公司向张三书面送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张三或额外支付张三个月工资,公司也未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该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计算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提前三十日。为保障劳动者利益,使劳动者能够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本法规定了三十天的预告期。(2)以书面形式。就是只能以书面方式而非其他方式来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虽然公司在2024年3月5日与张三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沟通,但正式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2024年3月27日送达给张三,此时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生效之日即2024年4月5日并未达到法定的提前30日通知期限。
此外,即使考虑到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为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使满足该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能证明其已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因此,其解除行为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案号:(2024)云01民终1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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