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月薪资20500元。
2024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4年10月25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05000元。因仲裁委审理超期,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三于2023年11月27日入职,则某公司最迟应自2023年12月27日起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某公司应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0月16日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
经测算,某公司应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500/21.75*3+20500*9+20500/21.75*8)计194868元。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于2023年11月27日入职,某公司最迟应自2023年12月27日起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0月16日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根据张三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认定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4868元,并无不当。
案号:(2025)苏12民终1246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