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张三入职某公司。
2015年8月至2023年12月,公司为张三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2年2月,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公司工作。
2024年1月22日,公司向张三邮寄《说明》一份,告知张三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自动终止。
张三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超过退休年龄,公司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双方是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三于2022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继续用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24年1月22日公司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应存续至2024年1月22日。故对张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达到退休年龄不再具备构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之后是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张三出生于1972年2月,于2022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三于2015年7月入职公司,直至2022年2月,公司均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原因,因此,2021年张三与公司虽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2022年2月以后,张三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再具备构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2022年2月以后,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案号:(2024)鲁01民终1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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