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包薪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发表日期:2025-05-29 15:38:00发表人:安大法援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模具师傅。
从2021年起,张三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85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2500元/月+岗位津贴3500元/月+加班工资2500元/月+员工福利(含工龄奖、夜班补贴),其中工龄奖在入职满一年后才起算,每年增加100元,600元封顶,而夜班补贴则从22时起算。×公司于每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公司的文员×每月通过微信向张三发送电子工资条。张三需要通过指纹打卡考勤,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每周休息1天,加班则听从×公司安排。
2024年3月1日,×公司作出《警告通知书》《较重违纪行为通告》,其中《警告通知书》载明:“姓名张三,部门制造部,警告日期2024/3/1,警告次数2,属较重违纪行为。兹有制造部模具师傅张三在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9日拒不服工作安排配合生产加班,未能履行工作职责……”
2024年3月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从2021年起该工时下固定工资调整为8500元/月,可见双方是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的“双固定用工模式”。但双方均确认存在8小时工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劳动者可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另,×公司确认制造部的主管每天都在微信群里通知晚上是否加班,是公司的惯例,其并无证据证明通知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受限制的特定情形。因此,×公司以张三不加班、不服从管理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公司确认,如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仲裁委计算的金额无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677.4元。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安排王*加班。王*需要配合。但该约定属于概括性的约定。因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会发生变化,对于是否同意延时工作,×公司仍应尊重王*的权利。×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及管理制度规定为由,要求王*在法定情形以外,无条件服从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王*的权利。王*有权拒绝接受×公司延时工作的安排。×公司以王*不服从安排,不配合加班为由,对王*进行纪律处分,缺乏合法性。之后,×公司以累计处分次数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程度,对王*作辞退处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2025)粤01民终6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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