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这样判!

发表日期:2025-05-28 16:16: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2月15日,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3年9月1日,张三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包括张三在内的26名员工,因公司一直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自2023年9月1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要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69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入职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对张三入职及离职时间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张三于2023年2月15日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因双方自2023年2月15日劳动关系终止,张三以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均属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三于2023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张三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2月15日,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如前分析,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张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5)粤01民终6150号之十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