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后能否据此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表日期:2025-05-28 15:58:07发表人:安大法援

该争议焦点在实操中有不同观点,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严格管控,观点二已经在慢慢占据主导地位。

观点一:不支持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从而获得经济补偿金

比如,在(2021)沪0112民初1479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被告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侵害了国家及社会的权益,也侵害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相关权益,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但是,考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及理由,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予以解析。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已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无须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造成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不仅在于用人单位也在于劳动者,因此劳动者现以该项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继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实难支持。

再比如,在(2021)粤15民终109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入职时签署《入职承诺声明》,明确表示不参加社会保险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诉讼期间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荣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支持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比如,在(2022)鄂2825民初174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现金给劳动者,但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再比如,在(2020)京0114民初1825号案例中,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72点也提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小编认为观点一合理,但是更支持观点二。因为让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用人单位本身就是有“主观恶意”的成分。一方节省了用人成本,另一方获得了更多的报酬,但是双方伤害的是社会保险的公众利益。法律给与用人单位惩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因为不支持劳动者,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算是一种惩罚,只是劳动者没有因此获利而已。

建议用人单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遇到个案,也只能看运气了,^_^。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初步总结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