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确认劳动关系超过1年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发表日期:2025-05-27 15:40:4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1998年2月至201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三于2023年10月30日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1998年2月至201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如张三所述其2010年曾反映过社保事宜,至2023年10月30日,张三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张三已明确知晓其劳动关系相对方。其于2023年10月30日提起案涉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张三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一审对张三的案涉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24)苏01民终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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