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 仝寅石
经营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投资失误或经营不善,往往需要注销止损,但司法实务中,公司注销不能隔绝公司对于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义务。
探讨话题 1、公司注销的两种方式 2、公司一般注销后的用工责任承担 3、公司简易注销后的用工责任承担 4、公司股权变动后注销的用工责任承担 5、公司注销需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1、公司注销的两种方式 公司常见的注销方式有一般注销与简易注销。其中,一般注销具有普适性,过程中需成立清算组,并在成立后的 10日内将清算组人员名单向有关部门备案,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后,应制定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也需要进行为期45天的有效公示,整个过程较为复杂。 简易注销则为特定企业提供了一条相对简化的市场退出路径,通常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为期20天(自然日)的公告,且无人提出异议,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当然,在简易注销流程中,全体股东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股东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一般注销后的用工责任承担 在(2021)京02民终11344号案例中,被告公司依照一般程序完成注销,但尚欠付原告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原告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依法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在解散注销前应当主动就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予以结算支付,而无须由员工作为一般债权人在注销公告期申报债权主张权利,清算组以员工知晓公司注销而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为由主张清算组无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由清算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公司简易注销后的用工责任承担 根据定襄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申请人刘某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执行中,申请人发现A公司在未履行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经查,高某和B公司为A公司股东,刘某遂申请变更高某、B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A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部分劳动报酬未付,即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高某、B公司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股权变动后注销的用工责任承担 深圳市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2中,公司发生股权变化,后因经营问题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员工A申请仲裁,要求现股东承担责任,获仲裁支持。现股东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应由公司原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和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判决应由注销时的股东共同承担公司存续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5、公司注销需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公司注销不等于万事无忧,尤其对于用工责任而言。据上述案例可见,相对于一般债权,用工责任在公司清算与注销中,具备一定的特殊优先性。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于与员工间用工责任的结清,公司负有一定的主动义务,员工未在注销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往往不意味着其将承担逾期申报风险,相反,忽视用工责任会使清算组、股东成为潜在用工责任的承担主体。 因此,公司在注销前,需要谨慎应对用工责任,主动向员工告知注销情况,集中梳理解决公司潜在的用工风险,防止责任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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