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违规,用人单位可以停工降薪吗?

发表日期:2025-04-09 15:33:03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提要

用人单位虽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罚,但处罚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停工培训三个月、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处罚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某因不同意宿舍床位调整,带着行驶证、提油卡、营运证等证件回家居住。经通知,陈某于当日将相关证件带回公司。次日,某运输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带走公司车辆证件为由,对其作出暂停司机岗位工作三个月、停工期间工资以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以及停工期间周一至周五须回公司学习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处罚。陈某以该处罚不合法、某运输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及无理由克扣其4月份工资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则认为其是依照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作出的处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经劳动仲裁,陈某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某运输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因调整宿位问题回家并违规带走行驶证等证件属实,但其于当日在某运输公司要求下即将有关证件送回,该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某运输公司作出的案涉处罚措施,停工时间长,变相降低劳动报酬,侵害了陈某的劳动权利,应认定该处罚措施部分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遂判决某运输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通过审查用人单位处罚性规章制度和作出的具体处罚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的原则。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促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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