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主张代通金,为何很多人都要少了?

发表日期:2025-03-18 09:26:25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主张代通金,为何很多人都要少了? 

 「法律解答」 

 代通金,不是经济补偿金,不受执行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的封顶计算。 

 没有提前通知可以要代通金,这是坊间流传的,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这是错的。 

 劳动者想要拿代通金,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况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代通金是一个月的工资,而这里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法律有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三倍社平封顶的限制且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对于一些高收入劳动者而言,就会面临要少的情况。 

 综上可知,除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否则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代通金一般情况下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即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掌握在双方对未来的预期中。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能要到多少代通金是否要到代通金,能要到多少代通金一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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