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如厕时猝死不能认定工伤?
「法律解答」
确有可能。
乍一看如厕就是解决生理需求属于合理工作时间的延伸,在此时猝死妥妥的工伤。
但是实践中的厕所,可不仅仅有解决生理需求的功能。
譬如以生病为名,或可能躲在厕所里玩手机,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刘某于2016年8月1日于武警医院肛肠科就诊,病历与诊断书上明确写明:“排便困难两年,既往行内痔切除术,疼痛,诊断为‘内痔、肛门狭窄、建议手术治疗’
刘某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间(未向原审法院提供9月13日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卫生间停留的时间除两天为3小时50分钟和2小时32分钟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其中亦有两天甚至达到了近5个半小时。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刘某的此种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刘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
参考案例:(2016)津02民终3243号
显然,劳动者的行为在法官看来已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范畴,至于劳动者是否确实因病或心理因素导致需要在厕所久坐已无从考证。倘若在该期间劳动者猝死的,想要认定工伤,难度可想而知。
另外,厕所的位置也很有讲究。
办公楼里本来就有厕所,为了拿自己的快递尿急,跑去其他楼层上厕所,进而猝死的,也难以认定工伤。因为此时劳动者的该行为并不具有为公司利益的目的。
综上可见,一起案件并不能简单的浓缩概括为一句话,法官在个案审理适用法条时有价值考量因素,涉及诉讼时有必要全面的了解案情,倘若仅以经验主义或常理来判断,恐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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