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张三至公司从事预算员工作。
张三称,双方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为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张三提供了2023年7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现场录音。
2023年11月2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037.16元(2023年1月1日-2023年7月31日)。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虽张三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倒签,但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系为固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主张权利。现即便存在倒签的情况,双方劳动关系亦可通过该劳动合同确定,未损害张三权益。故张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主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二倍工资,认为公司2023年7月18日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2023年1月1日为倒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具体体现,避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签署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即便存在倒签的情况,张三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者受到欺诈而倒签,该倒签行为是张三自愿而为之,且双方劳动关系亦可通过该劳动合同予以确定,公司不存在损害张三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因此,张三主张该时间段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24)鄂01民终12987号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现摘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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