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1日,张三在公司的发货台运送材料时跌落受伤。
2022年5月25日,人社局认定张三所受伤害为工伤。
张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与张三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张三因在工作中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虽在停工留薪期间,但张三仍应被视作公司的员工,公司仍有义务与张三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张三虽在停工留薪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仍应当向张三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主张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根本没有进行劳动,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也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应支付张三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的问题。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张三受到工伤时已入职两个多月,公司在张三受到工伤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规定并未将停工留薪期排除在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之外。如果因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就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相当于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罚则的豁免,与劳动合同法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精神相悖。公司主张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进行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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