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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证造假!员工不认欺诈,公司认定违规,看法院如何判断?

发表日期:2025-01-10 14:47:15发表人:安大法援

张三凭借低压电工证入职某公司后,因证件有效期问题引发公司质疑。张三否认欺诈,公司则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纠纷中,“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成为关键,且看法院如何判断?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某公司通过58同城发布招聘简章,载明:招聘岗位为技术员,任职条件为持有低压电工证。张三通过58同城应聘至公司。

2021年9月13日,张三签署《劳动合同签署承诺书》,载明:承诺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信,此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单方即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日,张三向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低压电工证打印件等材料。

2023年2月25日,公司以张三使用假的电工证,违反某某红线“伪造、提供虚假资料”为由,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3年9月25日,张三就本案诉请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张三在公司处从事电工作业,应当具备上述资质。

经查,张三所持有的低压电工证有效期应为2016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与其向公司提交的电工证有效期完全不一致,说明该证件属于虚假证件。张三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用虚假证件骗取入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之规定,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张三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张三作为机电部维修工,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但张三向公司提交的电工证有效期与实际情况不同,结合张三签署《劳动合同签署承诺书》,一审法院以张三用虚假证件骗取入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予支持张三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号:(2024)渝01民终7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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