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没给员工缴社保,补缴滞纳金董事、监事要赔偿!

发表日期:2024-12-23 10:44:3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某公司登记成立。

2012年6月,张三任执行董事、经理,李四任监事。

2015年9月24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张三执行董事职务,解聘张三的经理职务,免去李四监事职务,同意二人转让出资。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李四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2657.11元(补缴社保的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系营利性法人组织,公司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张三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李四作为公司监事,对其任职公司期间,未及时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滞纳金损失虽有责任,但会计、出纳、财务负责人等亦负有重要责任,故公司要求张三、李四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张三赔偿公司损失4.5万元,李四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判决后,李四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李四作为公司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职权。李四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李四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京01民终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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