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张三(女)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2021年10月21日,张三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此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张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8月15日,公司通知张三无需上班,双方的《劳务协议》予以解除。
2023年9月19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50岁时终止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退休,也即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三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从2021年10月22日起双方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张三认为其虽年满50周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双方依然是劳动关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终止,在本案中无需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三于2023年9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已超过了有关时效的规定,故张三提出的要求公司承担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继续用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表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并未禁止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此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本院认为,公司在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也未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应为2023年8月15日公司通知张三时解除,故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0月21日公司与张三劳动关系终止,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公司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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