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违法解除赔偿金,从何时计算?2008年之前的算吗?

发表日期:2024-11-18 14:08:53发表人:安大法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分段计算。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按这个条文的理解,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在内。但也有人提出疑问,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

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给出了答案。

入库编号2023-16-2-186-003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裁判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旨在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立法目的、条文的本意,均应解释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并未规定赔偿金亦应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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