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分段计算。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按这个条文的理解,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在内。但也有人提出疑问,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
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给出了答案。
入库编号2023-16-2-186-003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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