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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员工8个月工资15万

发表日期:2024-09-23 14:21:19发表人:安大法援
李寻于2016年6月4日入职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管理岗。

2022年12月24日李寻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寻未去公司工作。

2023年1月至7月李寻先后多次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公司仍未开具。

李寻于2023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赔偿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

李寻不服,提起诉讼。并提交如下证据:

2022年12月26日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入职通知书》,载明:“4、入职时您须提交如下资料(5)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022年12月28日该公司出具《不录用通知》,载明:“因您未能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证明,我司不能为你办理入职手续。”

2023年3月23日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职通知书》,载明:“3、请报道时提交如下资料并确保真实性(4)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023年3月27日该公司出具《不录用通知》,载明:“因您报到时未能按《入职通知书要求》提供于原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我司无法为您办理入职事宜。”

2023年11月1日阳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寻出具《辞工通知单》,载明:“因一直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为避免公司法务风险。公司决定对你进行辞工处理。”

一审判决: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李寻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寻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损失赔偿,本案中,李寻与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李寻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给李寻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李寻在公司的工资标准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赔偿标准认定为李寻在公司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087.69元。计算期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即19087.69×8=152701.51元。故公司应赔偿李寻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损失152701.51元。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寻损害损失152701.5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未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为用人单位设定这一义务,主要就是为了劳动者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扫清障碍,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要求与上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李寻与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劳动者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冀10民终912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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