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信控岗位工作。
2022年2月17日,张三因身体原因向其代理组长李四请假1天去医院检查,李四表示不能给1天假,最多能给半天假,张三表示那我只能离职了。
2023年2月20日,张三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原因写明: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劳动导致身体不太好,申请离职,望批准。
2023年3月17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去看病治疗系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病休权利。
本案中,张三提供录音可以证明其存在向其上级领导提出请假1天去看病的申请并未准许的情形,最终导致张三申请离职,公司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因身体不适于2023年2月17日向公司申请2023年2月18日(星期六)休假一天到医院就诊,公司仅批准张三休假半天,张三无奈申请离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健康原因就医是其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保障。张三因就医需要向公司请假一天并无不合理之处,公司仅批准半天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属于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张三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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