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张某某入职某某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入职时张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8月1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在用棍子调整空调出风口时摔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2023年11月29日,张某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2023年8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以张某某已超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某某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对其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
本案中,张某某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其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张某某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并非某某公司导致,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4)苏02民终4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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