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交通事故全责,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停运损失吗?

发表日期:2024-08-09 14:21:2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物流公司驾驶员。

李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有全部责任。

物流公司要求李某向其赔偿停运损失177264.79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范围及比例,应当结合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标准、过错程度及实际产生的损害结果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本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导致公司所有的案涉车辆停运维修,构成因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作为用人单位的物流公司,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也是劳动关系的最终受益者,应承担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风险的不利后果;作为物流运输企业的物流公司,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也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和监督义务,对该起交通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流公司主张由李某承担案涉车辆停运维修期间的全部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案涉车辆的维修时长和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据此,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及案涉车辆维修停运的事实,结合李某的工资收入水平,酌定李某按照其月平均收入6738元的两倍向物流公司支付损失13476元。

案号:(2024)苏07民终3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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