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被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发表日期:2024-08-07 09:31:31发表人:安大法援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8年入职园某公司,园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2023年7月6日,陈某以园某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园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园某公司无需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香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该公司一审的诉求。
园某公司认为,公司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时,已及时征询工会意见并获同意延迟发放,园某公司无需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陈某称,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截至2023年7月,已拖欠5个月。同时园某公司安排加班未付加班费,这些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劳动权益。
珠海中院认为,园某公司虽主张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延迟发放工资已征询工会,但延迟发放工资属变更劳动合同,需与陈某协商一致,园某公司未提交与陈某协商一致的证据。因此,园某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引提示
珠海中院法官 李莉
在劳动关系中,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工资发放问题却时常成为劳资关系的痛点,不少企业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长时间拖欠工资,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及时解释工资延迟发放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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