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达成和解,还能反悔主张差额吗?

发表日期:2024-08-02 15:33:22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张三因工负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拾级。

张三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其中载明:......除已经支付的以外,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偿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85000元。上述工伤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8036.4元。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按时为张三交纳社保,因此相关的社会保险补助金无法由社会保险予以赔偿,应当由公司负担。公司虽主张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本院认为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张三无法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和解协议书》中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张三应当依据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公司应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共计28036.4元。

案号:(2024)京03民终8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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