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的查处时效。
本案中,申请人刘方于2005年12月进入原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上班,单位于2006年7月为其办理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并缴费,2008年7月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2012年6月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缴费。刘方于2018年6月投诉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原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2018年变更登记)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请求补缴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份的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事项。原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未为刘方缴纳社会费用的行为发生2005年12月-2008年6月之间,之后一直缴费,故违法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刘方于2018年投诉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
射阳县人社局以刘方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并无不当。射阳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刘方依法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法律保护,刘方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通过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的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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