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没缴社保,可以找单位赔偿医疗费吗?

发表日期:2024-07-19 14:02:5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某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工程部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劳动工作量,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含社会保险费用)均包含在当月劳动报酬中。

2022年6月6日,张三突然昏迷,于当日被送至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治疗诊断为脑疝、脑出血。住院后公司向其亲属支付40000元用于治疗。

因公司没有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医疗损失。

法院认为

劳动者患病、负伤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本案中,公司、张三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虽约定张三的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用,但该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为张三交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张三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三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其依法应承担张三的损失。

结合××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出具的核定情况,可以确定张三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和2023年1月1日至4月17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237745.1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给张三的40000元,其还应支付张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97745.1元。

案号:(2024)苏07民终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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