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与之相关的争议焦点也非常多,涉及到劳动者诸多切身利益,包括不限于医疗补助费甚至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小编之前也分享过不少文章。今天借此机会,结合各地案例的裁判观点,继续为大家分享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单位欲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做单方解除时,是否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从合规角度,需要做鉴定,且更多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的通知,管理义务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若计划以《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从合规保险角度,建议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书面通知劳动者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综合考虑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可能程序问题涉嫌违法解除,得不偿失。
例如,在(2018)苏09民终19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两年的医疗期已满,但是用人单位并未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每次庭审中思维和语言能力均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用人单位未申请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前提下,不能仅以此表象认定其没有精神疾病,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例如,在(2021)鲁01民终1014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可采取办理退休、退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程序。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曾组织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存在曾组织劳动者鉴定但其不予配合的情形,因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鉴定及解除手续,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该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双方陈述及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例如,在(2023)京02民终568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因腰间盘突出症,于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享受医疗期待遇。因劳动者所患疾病在医疗实践中难以完全治愈,且对于劳动能力存在明确的负面影响,依据相应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做出之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的鉴定结果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
例如,在(2022)京01民终853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于2019年8月2日已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并开始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应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而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申请鉴定。故即便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予认可并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双方劳动合同亦应当继续履行。
当然,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也可以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例如,在(2023)鲁03民终77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而《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据此,劳动者亦可自行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归责于用人单位并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据不足。
二、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无需鉴定,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以上海为例
根据当地规定,用人单位若计划以《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否鉴定,是否通知鉴定,并未成为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解除的衡量标准。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例如,在(2016)沪0113民初170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该条例并未将鉴定有伤残等级作为获得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故劳动者符合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相信通过上述规定和案例的裁判方向,医疗期满后的合规管理,小伙伴们心中也有些许方向了,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