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张三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投诉原工作单位某公司为其少缴或未缴住房公积金。
2022年8月22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内容为:“你单位原职工张三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责令该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保、福利、公积金等)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所有事宜均已了结、结清,再无其他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公司与张三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事宜因双方一致确认而已经了结,公司对张三不具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司不服《缴存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缴存决定书》。
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提出其与张三签订的《解除协议》中支付的款项已包括了住房公积金,故其与张三就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所有事宜均不存在纠葛的意见。
法院认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依法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解除协议》第三条虽称“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保、福利、公积金等)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所有事宜均已了结、结清,再无其他纠葛”,该《解除协议》相关条款并未就住房公积金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不论“再无其他纠葛”是否包含对住房公积金的约定,该承诺都不能免除公司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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