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单位能否主张违约金

发表日期:2024-06-21 16:10:00发表人:安大法援

该争议焦点在实践中有两种裁判方向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例如,在(2022)京0101民初7014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有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对其在职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其知悉的用人单位的上述信息。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规定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当然负有保密义务也是不言自明,因此用人单位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也属于法律应有之意。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劳动者亦当庭认可知晓其负有保密义务,现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即是对双方合同义务的违反,也有违基本的职业道德,现用人单位依据双方协议内容,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收入水平、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综合予以酌定违约金4万元;

观点二:劳动法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违法保密义务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法定理由,因此该种情形,不得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例如,在(2020)沪0114民初5601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并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随意约定违约金,故双方保密协议中关于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赔偿责任而非违约金。

小编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份不同的协议。要解析本文争议焦点,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解: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规定,小编理解下来,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法定情形。若是违反保密协议的,则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法定权利。

因此,小编此次站上海地区的裁判观点。

当然,若违反保密协议的同时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那另当别论啦!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遵守双方的各种协议和约定,诚信履行,友好沟通,避免产生不愉快的纠纷经历哈!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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