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自动离职可以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吗?
「法律解答」
不一定。
需要明确,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
每个地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同,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将会决定案件结果。
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可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就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系合法解除,那么可以推定为违法解除。
不过这样的推定是否有过于苛责用人单位嫌疑值得商榷。
因为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实存在法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两不找”的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推定存在争议。
江苏
周某等职工主张财富公司作出了口头辞退,而财富公司认为系职工自行离职。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财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对劳动者管理义务,对其关于劳动者辞职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双方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财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周某等与某财富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山东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各执一词。汉朝公司主张卫青不能胜任入职岗位的工作,调整后还是不能执行相关岗位要求,所以当时经理韩信告知卫青若不能执行工作任务可以选择离职,是给卫青选择权,卫青选择自行离职,并未口头辞退,故不应认定为汉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卫青则主张双方并未对离职进行过协商,也非卫青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经理韩信研让卫青直接离职,系汉朝公司辞退卫青。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汉朝公司对卫青的离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综上,因作为用人单位的汉朝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1202号
北京
本案中,李靖主张被唐朝公司口头辞退,唐朝公司主张系李靖自行离职,双方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609号
上海:倘若劳动者没有证据系口头辞退的,对于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谭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被某唐公司口头辞退,但是某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且认为谭某系自行离职,谭某没有提供任何某唐公司口头辞退其的证据。同时谭某认为某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谭某向某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90号
另一方面,倘若劳动者自动离职时间过长,从而被认定为长期两不找的情形,那么劳动者想要主张经济补偿、工资报酬等福利待遇恐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自动离职方面的争议需要结合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作出不同应对,以达到合理的诉讼预期。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使用自动离职这一概念从而提高法律风险,对劳动者的离职工作做到位才能避免额外的且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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