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也常常遇到开庭当天,申请人不到庭,也有庭审进行到一半,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申请人(包括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撤回仲裁申请后,还可以再告吗?
今天借此机会,结合法律规定和小编实战经验,为大家分享这个争议焦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从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再次申请仲裁还是可以的。若是仲裁委“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人的,再次申请仲裁的,可以不予受理。当然,结合小编实战经验,有时候仲裁委还是会受理的,特别是针对申请人发起的不同的仲裁请求,仍然会受理。这就体现了不同地区仲裁委的立案管理规定了。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即使仲裁委不予受理,申请人拿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并没有丧失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总之,人民法院会兜底管辖的啦!
当然,也不排除法院会以申请人怠于履行自身法定义务而驳回起诉。这份裁定也是对申请人的一个交代。还是建议当事人要及时行权,法律不保护在法律上睡觉的人。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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