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赵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负责开拓服装销售的国内和北美市场,期间需向国外客户寄送样衣和坯布。
2020年9月5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前,赵某向公司提交了样衣及坯布未归还明细清单,确认当时尚有42件样衣及13块坯布未归还公司,同时,赵某通过微信和邮件的方式要求客户归还样品,告知对方不归还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要求赵某赔偿损失共计102900元。
法院认为
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当履职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发生经济损害的后果,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向客户寄送样衣、坯布作为样品系履职行为,赵某在离职时已将客户未归还42件样衣和13块坯布的具体情况告知公司,并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证明赵某不存在丢失样品的故意。赵某通过邮件方式与客户协调返还案涉样品,公司在得知赵某丢失案涉样品后与赵某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亦证明赵某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
虽然公司提供《展厅管理流程规定》,但赵某称不知情,且公司亦未证明该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告知赵某,故不能证明该规定对赵某具有约束力。另外,关于案涉样衣、坯布的损失金额,公司仅提供其单方制作的价格清单,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样衣、坯布的实际价值,故公司主张损失102900元,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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