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下班时间通过社交媒介提供周期性、固定性、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
基本案情
刘某为某酒店店长。区域经理要求店长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自拍照和当日酒店经营报表,汇报当日工作成果。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加班工资39533元等。
法院认为,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的范畴,且排班表能够证明某酒店安排刘某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体现了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法院综合考虑刘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等,酌定加班费2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趋于灵活,工作地点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办公场所,“隐形加班”情形越发常见。本案通过考察劳动内容是否包含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以及加班是否具有周期性、固定性等特点,综合认定存在加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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