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以虚假身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表日期:2024-05-07 14:32:17发表人:安大法援

       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

      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一种法定义务。

      基本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识别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劳动者应该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员工的入职信息也负有审核的管理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

      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如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不得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为由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而受影响,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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