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加班时间有限定,单位不能无能限制要求劳动者加班

发表日期:2024-04-29 10:26:59发表人:安大法援

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第41条,原文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对该法条的理解,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劳动者加班完成的,应当跟工会、劳动协商后才能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且每天加班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形下安排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一个月总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在较早时期,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是否安排加班是是有明确限定的,不是用人单位想安排员工加班就得加班的。至少,需要跟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决定是否加班。同时,即使安排加班了,加班时间每日也不能超过1小时。在特殊情形下,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但并非所有的加班情形员工都可以拒绝的,这些例外情形,在《劳动法》42条中有所规定。例如:(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强制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如果企业认为员工不加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这个责任不是员工承担的,是企业不懂得法律规定不得强制员工加班,是企业自己对生产能力认识不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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