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表日期:2024-04-01 10:22:00发表人:安大法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将构成违法。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虽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是否就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呢?从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实务案例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案例中也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比如:在(2019)川10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双方当事人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劳动者后来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作出(2019)川民申51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劳动者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二审一致。
虽然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毕竟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因此,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和举报,以达到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行政追缴还不受期限的限制。比如:在(2023)粤20行终45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同时,对职工举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亦无时效限制。而参照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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