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午饭后睡会觉,咋就被开除了呢?关键是态度!

发表日期:2024-01-18 10:03:0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孟某在某公司任操作工,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09年12月2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4日午餐后,孟某与黄某在更衣室躺倒休息睡觉被公司巡视人员发现,随后公司对孟某等进行谈话教育,当天下午黄某作了书面检讨,表示其在更衣室内睡觉的行为与公司规定不相符,经批评教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孟某认为午餐后一贯可以休息,属于休息时间,拒绝检讨

2020年9月28日,公司及工会对黄某及孟某午餐后在更衣室躺倒睡觉一事形成处理意见,一致认为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两人的认识态度及平时工作表现,作出对黄某行政警告一次、留用察看半年、与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20年9月28日,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孟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9月28日。

孟某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670.32元。

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

本案中,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审视孟某是否存在公司指称的违纪事实以及公司解除依据是否充分。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6:30,每周工作40小时,一日之始及午餐后按时上班,工作时间睡觉等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孟某对《员工手册》予以签收,故应受到上述规定约束。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2020年9月24日,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孟某与同事黄某在更衣室睡觉,孟某在一审中表示其当日10:59分吃饭,认可饭后存在睡觉的行为,但其认为饭后一般是休息到12:00,车间一直是这样,公司从未提过异议。事后,公司对两人进行谈话教育,黄某及时进行了书面检讨,而孟某拒绝检讨。

对此,结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相关工作时间照片、监控视频、黄某的检讨以及孟某陈述的其饭后睡觉、提前离岗洗澡的一贯工作表现等,对孟某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其存在睡觉未及时返岗工作等违背勤勉义务的情形。

最后,孟某主张公司区别对待,然,公司因睡觉行为对孟某和黄某进行谈话教育后,黄某及时进行了书面检讨,公司亦予以从宽处理,而孟某系因在违纪情况下仍拒绝检讨而被解雇,未见区别对待情形。

综上,孟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在公司谈话的情况下拒绝检讨,诉讼中还表示一贯如此,显然违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结合其认错态度,对其予以辞退,不属于违法解除。孟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2民终1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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