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负责行政人事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发表日期:2024-01-03 15:34:5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罗某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罗某为行政文员,负责行政人事招聘和工厂来往账务核算等工作。

2022年10月6日,罗某离职。

罗某诉讼请求:公司向罗某支付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9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0300元。

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罗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人员招聘,建立完善人事档案,如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填写等工作,罗某负有督促其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罗某对员工的录用和管理拥有决定权,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罗某自身原因造成,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罗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2022年9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其岗位是行政文员,只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面试邀请、每月与工厂对账等行政工作,其无权干涉公司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结合罗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罗某的岗位为行政文员,并不具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故公司主张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罗某的工作职责,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系存在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事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罗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切实履行该法定义务,亦未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赋予用人单位对在一个月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终止劳动关系之权利,故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判决公司支付罗某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9月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54169.21元。

案号:(2023)粤01民终23174、2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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