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吗?

发表日期:2024-01-02 16:03:12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栾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确认栾某与公司在2008年2月22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抗辩栾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委裁决后,栾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栾某与公司对2008年2月22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在栾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公司未与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22日起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已经产生不确定性,如其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不是放任权利受侵害。

按照栾某的主张,即使双方在2008年2月22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其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最迟也应于2013年12月19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但栾某于2023年3月才提起仲裁,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案号:(2023)鲁06民终6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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