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不告而别吗?
「法律解答」
不可以。
法律禁止,任一方以违法行为对抗另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受害方通过正当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劳动者擅自自行离岗、不告而别的行为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在该等情形出现时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或仍迟延发放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用人单位发现此等情形,建议及时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劳动者予以返岗,劳动者拒不返岗或失联的,应按照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日后先行仲裁导致败诉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第十一条:劳动者擅自离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回复: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不能以此为由擅自离岗。该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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