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蔡某至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蔡某处于产假休息期。
2022年9月8日,公司口头通知蔡某工作岗位调整至行政副经理岗位,蔡某表示不同意,仍坚持每天去售楼处考勤。
蔡某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和蔡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权,亦应恪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员工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蔡某在休满产假之后返岗工作,公司在未征求蔡某意见而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岗位变更为行政副经理岗位,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蔡某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蔡某休完产假返岗后,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蔡某工作,在未与蔡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直调整其工作岗位,由销售经理岗调整为行政副经理岗,且劳动报酬与之前相比有所降低,公司调整蔡某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调岗决定,双方继续按2022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3)苏06民终2175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