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只针对某一个人降薪,当降薪事实发生,用人单位没有就降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降薪,而是全员降薪,此时用人单位的降薪决定需要每一个劳动者同意吗?劳动者没有同意的,可以强行降薪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3)鲁06民终718号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公司将王某月工资标准下调1500元。
2020年9月底,王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向总经理李某提出辞职,之后再未到公司单位工作,双方一直处理欠付工资事宜。
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扣发的工资15000元。
公司辩称,自2019年12月开始,公司实施全员降薪,公司提供证人证明公司对于降薪的决定。王某在2019年12月份参会时就已经知晓公司降薪的决定,自王某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已将近3年,自王某主动离职已将近两年,王某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公司全员降薪,开会时公布了降薪的决定及标准,告知员工不同意的可以辞职不干。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复印件,提供证人高某、李某出庭作证,证人高某陈述其参加了公司的会议,同意公司薪资调整,李某陈述公司推行降薪政策,部分员工提交了自愿降薪申请书,对未提交申请书的员工,由其与原总理、财务总监在公司研究制定了岗位工资标准,在例会上公布了降薪的决定和标准,不同意的可以辞职,王某参加了会议。
王某主张其知道有降薪的事情,但并非所有人都降薪,公司并没有人让王某降薪,证人李某陈述降薪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王某在2022年7月才知道被降薪,在2022年7月5日前双方一直没有对过账,王某离职后也一直找公司追要工资,该项仲裁请求并未超过时效。
法院认定,根据公司方证人的陈述该降薪方案是由公司高层研究决定,在公司开会过程中公布降薪方案,但并未经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协商确定,公司单方决定不能成为降低工资标准的依据。而且也无证据证明该降薪决定得到王某同意,王某离职后一直追要工资,仲裁时效中断,该项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王某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扣发的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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