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加班费,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发表日期:2023-08-07 09:22:36发表人:安大法援
劳动法规定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对劳动者来说就是权利。按照权利行使的一般原理,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当产生加班费争议时,因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放弃加班费是可以的。为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达成协议的,应为有效。
但以上规定仅限于产生加班费争议之后达成的协议,如果是在没有产生加班事实之前,双方约定劳动者承诺放弃加班费的,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掌握主动权,如果允许事先约定放弃加班费,很容易使劳动法的各项强制性规定落空。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无效。
也就是事前约定放弃加班费无效,事后约定放弃加班费有效。
参考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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