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长期待岗,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换而言之,劳动者长期待岗,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还要给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此等情况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甲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员工已处于实际休息的状态,也支付相应待遇。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具有处罚性质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不合理。
乙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条件,不包括待岗,而且不存在兜底条款。
笔者支持甲说。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前提在于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两者具有等价性,但待岗期间劳动者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就无权依照《条例》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待岗期间,无论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均不用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工作积极性无从谈起。而待岗期间的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充分的休息权,用人单位已给予相应的报酬,以劳动合同标准为基数给予补偿,并没有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短期待岗的可能性。在此则要综合考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待岗的真实原因。倘若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待岗的,待岗期间也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劳动者仍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此可以参照关于病假的规定,以避免一刀切诱发合理性的纷争。
综上,为了避免减少分歧,建议在待岗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年休假,明确待岗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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